地方债务大起底


发布于 2025-08-02 / 8 阅读 / 0 评论 /
地方债务发展历程

1994年之前中央财政收入

1994年之前,地方政府每年按固定数向中央支付一定的财政收入,剩下的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,归地方政府规划支出。

随着经济狂奔,中央财政占全国收入的比例从1984年的40.5%下降到1993年的22%,

中央政府没有足够的收入,跨区域基建(比如修路、建桥)这种搞不起来,宏观调控无法落到实处,甚至出现了中央政府找地方政府借钱的窘境。

1994年分税制改革

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,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。

(1)中央税:把收入大、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较强、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、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

(2)地方税: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、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地方税;

(3)中央地方共享税:把征收面宽、与生产和流通直接相联系、税源波动较大、征管难度大、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。

并直接对地方政府上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行重新分配,分配方式如下:

(1)中央税:消费税,车辆购置税、关税、进口增值税,铁道部门、各银行总行、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、所得税、城市建设维护税,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,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,地方银行、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,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、资源税,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,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,中央税的滞纳金、补税、罚款,证券交易印花税。

(2)地税税: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(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),地方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(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),资源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,耕地占用税,土地增值税,房产税,城市房地产税,车船使用税,车船使用牌照税,印花税(除证券交易印花税),契税,屠宰税,筵席税(2008年停征),农业税(已停征)、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,地方税的滞纳金、补税、罚款。

(3)中央地方共享税:增值税2016年5月之前中央75%,地方25%,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中央50%,地方50%;企业所得税与个税,中央60%,地方40%;

1994年之后的地方财政

分税制对地方财政最直接的影响

分税制之后,中央财政的钱包很快鼓起来了,能够用转移支付的手段平衡地区差异。

但地方政府却犯难了,花钱的事并没有减少(修路、建学校、搞基建),自身收入少了。而且1994年的《预算法》明文禁止地方政府直接举债。那“钱从哪来”成了地方政府的头号难题。

城投公司登场

为了解决“钱从哪来”的难题,地方政府纷纷设立“城市投资建设公司”,简称城投公司,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“亲儿子”。

城投公司左手拿着政府的授权,右手揣着融资的本事,专门负责修桥、铺路、建园区、搞开发等事项,堪称城市建设的“包工头+提款机”。

城投公司虽然名义上是“公司”,但他背后站着地方政府,这叫“隐性兜底”,城投公司找银行发债就变得容易很多。形成了“地方政府成立城投公司,城投公司找银行变相举债”的城市建设模式。

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

2008年之前,全国的隐性债务总量约不到10万亿人名币,地方债总量为5万亿人名币。

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,中央推出“四万亿”刺激计划,要求地方配套资金。可地方显性债务受严格管控,无法提高。只能通过城投来补,城投公司的数量也从2008年的3千家,暴增至2014年的1.1万家。

2014年,地方债总量激增到30万亿。

非标融资

非标融资是绕开公开市场的定制化借贷,有“期限能谈、利率能调、担保能商量”等特点,带有灰色属性。

常见的非标融资有信托公司给城投公司放贷,利率能到8%甚至高达10%,这个交易中,信托赚得盆满钵满,买信托的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拿着高收益,地方政府还能绕过监管搞基建,看起来是个三赢的交易。

加上地方官员任期有限,借钱搞起来的基建设施都是看得见的政绩,至于债务,反正都是下一任接盘,管他洪水滔天,这对非标融资的扩大有自然的推动作用。

2014年《预算法》修订

2014年8月修订的《预算法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《预算法》正式赋予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合法权利。国务院批准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,恶意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,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。

2015年债务置换

2015年中央政府财政部启动万亿债务置换,也就是第一轮的“化债”。主要是把7.2%的高息债置换成3.4%的低息债。

这个操作让市场形成了畸形预期,地方政府认为“中央肯定会兜底”,结果城投债越发越多。